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5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庚○乙○○丙○○戊○○丁○○己○○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犯賭博案件(99年度偵字第158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賭具四色牌陸副及賭資新臺幣陸仟玖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庚○、乙○○、丙○○、戊○○、丁○○及己○○等人前因犯賭博案件,業經聲請人以99年度偵字第15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押之賭具四色牌6副及賭資新臺幣(下同)6,900元,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庚○、乙○○、丙○○、戊○○、丁○○及己○○等人前因犯賭博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589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紙附卷可稽。而扣案之賭具四色牌6副及賭資6,900元,係被告等人所有,且分別為被告等人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等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明確,是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欣怡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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