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9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942號聲請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詐欺罪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26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等刑,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犯詐欺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又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佈,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二罪在新法施行前,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自以舊法規定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二十年對行為人較為有利,此為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行為時之舊法。
四、查本件被告因犯詐欺罪等案件,經本院、最高法院先後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其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之刑。又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刑,因不得易科罰金,故與附表編號1、2、3所示案件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為易科罰金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刑事第17庭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鍾惠萍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附表:被告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罪│宣│犯罪│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告││├─────┬───┼─────┬───┤│號│名│刑│日期│案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法院、案號│確定日│├─┼───┼──────┼──┼─────┼─────┼───┼─────┼───┤│一│幫助詐│有期徒刑六月│95年│板橋地檢96│板橋地院96│96年│板橋地院96│97年│││欺│經減刑為有期│4月│年度偵字第│年度簡字第│9月│年度簡字第│1月││││徒刑三月│21日│11587號│5209號│7日│5209號│8日│├─┼───┼──────┼──┼─────┼─────┼───┼─────┼───┤│二│幫助詐│有期徒刑六月│95年│板橋地檢98│板橋地院98│98年│板橋地院98│99年│││欺│經減刑為有期│8月│年度偵字第│年度簡字第│12月│年度簡字第│1月││││徒刑三月│17日│585號│4643號│16日│4643號│14日│├─┼───┼──────┼──┼─────┼─────┼───┼─────┼───┤│三│幫助詐│有期徒刑三月│95年│板橋地檢98│板橋地院98│98年│板橋地院98│99年│││欺│經減刑為有期│9月│年度偵緝字│年度簡字第│11月│年度簡字第│2月││││徒刑一月又十│間│第1602號│8933號│30日│8933號│8日││││五日│││││││├─┼───┼──────┼──┼─────┼─────┼───┼─────┼───┤│四│共同常│有期徒刑五年│93年│板橋地檢95│台灣高等法│97年│最高法院99│99年│││業圖利│四月,併科罰│12月│年度偵緝字│院96年度上│2月│年度台上字│3月│││媒介性│金新台幣五萬│間│第2266號│訴字第2425│14日│第1599號│18日│││交易│元│││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