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40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5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最高法院、本院分別於民國97年7月3日、98年10月12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受刑人於97年10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5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醫師法案件,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038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又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98年度審易字第164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21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受刑人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於99年5月6日以法矯司字第0990905946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年1月25日,因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99年12月20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5月6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946號函及檢附之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菁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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