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3年度雄簡字第6462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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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雄簡字第六四六二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雄簡字第六四六二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
三日下午二時四十二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周宛瑩
法院書記官 黃美玲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貳佰貳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捌佰
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國民現
金申請書、綜合約定書、貸款融資查詢表、貸款交易明細查詢表為證,經本院核
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
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黃美玲
法官周宛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黃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