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4年度員小字第7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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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員小字第七五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参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参拾元自
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
之0.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員林簡易庭
法官洪榮謙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邱柏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