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9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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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96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崇田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而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3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崇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受刑人游崇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歷經本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且由本院先後針對其中數罪定所應執行之刑確定,迄今各該所應執行之刑已然接續執行在案,佐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7年5月25日獲准假釋,為此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觀諸受刑人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8年3月24日,揆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減刑期之後,所得刑期屆滿日期則為108年1月25日,悉見假釋期間未滿,本院核究相關文件尚無不合,故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震惟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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