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訴更一字第4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訴更一字第四八號
原告 陳文德 (祭祀公業 陳悅記 之管理人)
陳澤南 (祭祀公業陳悅記之管理人) 陳錫說 (祭祀公業陳悅記之管理人)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義雄 律師被告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代表人甲○○處長)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因地價稅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準備程序,並定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小康
法官林金本法官黃秋鴻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王琍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