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952號
原告 許淑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聖希諾香港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1日
書記官簡吟倫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952號
原告 許淑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聖希諾香港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1日
書記官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