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易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三○二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三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B2法官曾謀貴~B3法官蔡王金全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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