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聲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聲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移轉管轄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六五號
聲請人台灣澎湖地方法院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傷害確定案件(台灣澎湖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五號),經向台灣澎湖地方法院聲請再審,茲因該法院,現有法官實際員額為五名,於原確定判決中已有三名法官參與裁判,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二五六號解釋意旨,已參與審判之三名法官均應迴避再審案件之審理,則有管轄權之該法院,已無足夠法官員額行使審判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由本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本院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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