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30號聲請人KPEnclos法定代理人Shih,Fu-聲請人鴻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共同代理人 謝天仁 律師相對人鑫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141,621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經本院90年度國貿字第10號判決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與TalentTradeAsiaLtd.連帶負擔。相對人提起上訴,效力及於TalentT-radeAsiaLtd.,經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國貿上字第3號判決駁回上訴,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及TalentTradeAs-
iaLtd.負擔(即平均分擔)。相對人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994號裁定駁回上訴,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而告確定。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本院92年度聲字第1714號聲請事件之公示送達費用新台幣(以下同)2,000元,非屬本件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命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翁昭蓉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37,657元第一審送達郵費2,151元其中417元自台灣高等法院
90年度抗字第2438號轉入第一審公示送達裁定費45元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780元以上合計140,633元(相對人負擔全額)第二審送達郵費476元由第一審剩餘郵費轉入第二審差旅費1,500元以上二項合計1,976元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988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書記官莊滿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