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14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148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74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7行補充「嗣經緩期清償後」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行為後,如附表所示之相關法律均業經修正,並俱於民國95年7月1日施行,玆經整體比較結果,裁判時法並未較有利,從而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自應適用各該行為時法,亦即修正前法至明。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之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罪。爰審酌被告違反動產擔保交易契約,未依約付清價款又任意出質標的物,致告訴人追索無著而受損害,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及尚積欠之金額高達40萬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書記官王治華附表:
┌────┬─────────┬─────────┬────┬────┐│變更部分│行為時法(下稱舊法│裁判時法(下稱新法│比較理由│比較結果│││)之內容│)之內容│││├────┼─────────┼─────────┼────┼────┤│【罰金刑│法定刑有處罰金(銀│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刑法之貨│動產擔保││貨幣單位│元)者,依罰金罰鍰│規定,94年1月7日刑│幣單位由│交易法第││之變更】│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法修正施行後,分則│銀元變更│38條法定│││前段規定,就其數額│編所定罰金貨幣單位│為新台幣│本刑罰金│││得提高為10倍;再依│為新台幣,且分則編│,且刑法│刑部分為│││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分則之罰│6000以下│││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金者,提高其數額為│金數額,│之罰金,│││2條規定,以3倍折算│30倍;但72年6月26│亦視該分│適用新舊│││新台幣。即將原法定│日至94年1月7日新增│則先前曾│法所科之│││罰金刑度之銀元,以│或修正之條文,則提│修正與否│數額均相│││30倍換算新台幣。│高其數額為3倍。│,而分別│同,是以│││││提高3或│新法並未│││││30倍。│較有利。│├────┼─────────┼─────────┼────┼────┤│【罰金刑│(銀元)1元以上。│新台幣1000元以上。│新法提高│舊法有利││之下限】│參照上開規定,經提││罰金刑之│。││刑法第33│高10倍後,再折算新││下限(由│││條第5款│台幣,即新台幣30元││新台幣30││││。││元提高至││││││1000元)││││││。││├────┼─────────┼─────────┼────┼────┤│【易科罰│以(銀元)1元以上3│以新台幣1000元、│易科罰金│舊法有利││金之折算│元以下折算1日。│2000元或3000元折算│折算標準│。││標準】刑│復依罰金罰鍰提高標│1日。│由銀元│││法第41條│準條例第2條規定(││300元即│││第1項前│已於95年5月17日修││新台幣│││段│正刪除,於同年7月1││900元,││││日施行),提高100││提高為以││││倍後,再折算新台幣││新台幣││││,即以新台幣300元││10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2000元││││日。││或3000元││││││折算1日││││││。││├────┴─────────┴─────────┴────┴────┤│綜上比較結果:舊法較有利│└──────────────────────────────────┘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債權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00元以下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