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65號原告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 玉里懷恩堂 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俞建界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四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林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
書記官陳賜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