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投簡字第12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於98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玖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
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所示,並陳述略以:被告於民國94年9月間
,參加以原告為會首之互助會2會,會款每會新台幣(下同
)1萬元,採外標制,連會首共35會,於每月5日開標。被告
於95年8月5日(即第12會)得標,並得款351900元,於95年
11月5日(即第15會)得標,並得款355450元,被告於得標
後,每月需繳22450元(因為參加2會),詎被告自96年12月
8日起遲延,爰依民法合會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會款
179600元。
二、被告辯以:對原告請求之金額沒有意見。被告是因為有困難
,又被倒會近百萬,被告跟原告協商要還他,但原告不願意
才提告。 簡金蔥 的電話是原告的電話,如果原告不知道,可
能有涉嫌偽造文書。簡金蔥在原告的會單上有寫,原告竟然
不知道他是誰。如果原告知道他是誰,應該可以向他收7萬
元。是另外一會簡金蔥欠被告會款7萬元,這一會簡金蔥都
有向原告繳會款,我希望原告向簡金蔥收這7萬元。會頭如
果不知道會員是誰,可能違反民法709條,還可能有偽造文
書罪嫌。
三、法院判斷之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9月間,參加以原告為會首之互
助會2會,會款每會1萬元,採外標制,連會首共35會,於
每月5日開標。被告於95年8月5日(即第12會)得標,並
得款351900元,於95年11月5日(即第15會)得標,並得
款355450元,被告於得標後,每月需繳22450元(因為參
加2會),詎被告自96年12月8日起遲延,尚積欠原告會款
179600元等之事實,業據其提互助會單為證,被告亦自承
有積欠原告請求會款之金額,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至
於被告上開所辯,均非可構成拒絕給付會款之事由,是被
告所辯均不足採。
(二)綜上所述,本件合會被告尚積欠會首即原告179600元之會
款,從而原告依合會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7960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98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四、本件係命給付合會金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本件訴訟費用為1880元,其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二項
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陳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