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27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丁○○、戊○○、庚○○、乙○○○、己○○○、壬○○、辛○○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高雄中小企業銀行債權讓與龍昇第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證明文件及所有歷次債權讓與通知文件。
二、查報 張盆玉 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是否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三、 張水祥 已於民國88年死亡,債權讓與通知於民國93年仍向張水祥送達,應向張水祥之繼承人補行送達債權讓與通知後呈報通知文件。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