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自由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71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游勝韃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03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捌月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家暴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3款、第4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
5月13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其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8月13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第5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陳正昇法官洪珮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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