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200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蘇龍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凱莉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拾萬捌仟零柒拾玖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