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補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185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有限責任臺北市立松山高級工農職業學校員生消
費合作社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陸萬伍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零伍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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