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彰調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釗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莊棋城 、 施卜阿 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 洪棋城 、施卜阿就訴外人
莊金宗 所遺之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土地,權利
範圍72分之2,及坐落其上同段1015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
部,於民國97年4月7日所為之分割繼承行為,及於同年7月7
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行為,均應予撤銷;相對人施卜
阿就上開不動產,於97年7月7日以分割繼承登記為原因所為
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等語。經查,聲請人調解標的之
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
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
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
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