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1年度斗簡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簡字第195號

原告 陳彥銘

黃宗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玉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限原告於前揭期間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查原共有人 洪本 (Z000000000)已於111年5月26日死亡,原告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提出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及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或聲明由繼承人承受訴訟、補正適當、正確之聲明。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書記官蔡政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