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簡字第195號
原告 陳彥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玉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限原告於前揭期間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查原共有人 洪本 (Z000000000)已於111年5月26日死亡,原告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提出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及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或聲明由繼承人承受訴訟、補正適當、正確之聲明。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書記官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