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司聲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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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聲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王昱仁
相 對 人 黃榮進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繼承自 王天 送之台南市○○區○○段
○○○○○○○○○○○○○○○○○○號土地,經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2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判決確定,聲請
人依上開判決通知相對人領取補償金,惟無法送達,爰依法
聲請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所謂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係指已用相當之方法探查,仍
不知其應為送達之處所者而言(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272
號判例參照)。查本件聲請人依相對人最新戶籍地址對其寄
發存證信函,惟經郵政單位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為此
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黃榮進戶籍
謄本、存證信函、退回信封等影本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
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