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13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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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338號
原   告  許益源
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葉佳勝 律師
被   告  林志隆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8月25日上午11時在本
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書記官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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