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133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338號原 告 許益源 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 律師訴訟代理人 葉佳勝 律師被 告 林志隆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8月25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高雄簡易庭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書記官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