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2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2671號債權人利洋禮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炯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程翊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正確公司名稱究係「利洋禮品有限公司」或「利洋禮贈品有限公司」?速具狀更正。
二、聲請狀應補蓋債權人「利洋禮贈品有限公司」印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