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74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74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7402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理人 高秀秀 債務人新春 木業開 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立 偉債務人 林立偉 債務人 王貞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佰陸拾貳萬玖仟捌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3740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新春木業開│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3.67%│││0000000│發股份有限│10月7日起│││││元│公司、林立│││││││偉、王貞雅││││││││││││││││││├──┼────┼─────┼──────┼──────┼───────┤│002│新臺幣│新春木業開│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3.67%│││0000000│發股份有限│10月7日起│││││元│公司、林立│││││││偉、王貞雅│││││││││││├──┼────┼─────┼──────┼──────┼───────┤│003│新臺幣│新春木業開│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3.67%│││0000000│發股份有限│10月7日起│││││元│公司、林立│││││││偉、王貞雅│││││││││││└──┴────┴─────┴──────┴──────┴───────┘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新春木業開│自民國109年│自民國110年││││0000000│發股份有限│11月8日起至│5月8日起至││││元│公司、林立│民國110年5│清償日止 依上 │││││偉、王貞雅│月7日止,依│開利率百分之││││││上開利率百分│二十計算││││││之十│││├──┼────┼─────┼──────┼──────┼───────┤│002│新臺幣│新春木業開│自民國109年│自民國110年││││0000000│發股份有限│11月8日起至│5月8日起至││││元│公司、林立│民國110年5│清償日止依上│││││偉、王貞雅│月7日止,依│開利率百分之││││││上開利率百分│二十計算││││││之十│││├──┼────┼─────┼──────┼──────┼───────┤│003│新臺幣│新春木業開│自民國109年│自民國110年││││0000000│發股份有限│11月8日起至│5月8日起至││││元│公司、林立│民國110年5│清償日止依上│││││偉、王貞雅│月7日止,依│開利率百分之││││││上開利率百分│二十計算││││││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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