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8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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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833號

原告 黃啓富世富 工程行

被告全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亞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兩造因承攬工程之法律關係涉訟,兩造簽訂的工程合約書第13條法院管轄約定:「本工程若發生訴訟時雙方均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情,顯見雙方已對系爭契約涉訟乙節合意管轄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則關於本件紛爭,應由兩造合意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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