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七О六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執行羈押,復經本院裁定自八十九年二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六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陳卿和法官張道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
書記官鄭昭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