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號
原告彰化縣溪湖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淼 訴訟代理人 蔡新彬 律師被告戊○○原名蔡
丙○○丁○○甲○○乙○○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五一號背信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戊○○、丙○○涉有背信等犯罪嫌疑,經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倩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B書記官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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