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3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四二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陸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犯恐嚇取財罪罪嫌重大,並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九款規定,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並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延長羈押一次,再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延長羈押一次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四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簡志瑩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宜正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