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更(一)字第四號
聲請人京濱精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進祥 代理人 何書喬 相對人昇尉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朝瑞 右當事人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六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昇尉企業有限公司設台南縣安定鄉蘇林村蘇厝二號之三法定代理人王朝瑞住台南縣安定鄉蘇林村蘇厝二號之三」之記載,應更正為「昇尉企業有限公司設台南縣安定鄉蘇林村蘇厝二號之三兼法定代理人王朝瑞住台南縣安定鄉蘇林村蘇厝二號之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謝靜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謝素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