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3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3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八五○號
原告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宜武 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兼訴訟代理人丁○○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郭宏義 律師複代理人 江如蓉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
書記官黃幸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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