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八二○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樹旺 律師
莊志城 律師被告乙○○住台北市○○街○○號二樓訴訟代理人 林瑞彬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
書記官黃幸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