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21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一三七號
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南分行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六七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謝明珠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林曹秀絨~F0~T48┌──────────────────────────────────────────────────────┐│附表:八十九年除字第二一三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保│台北銀行南門分行│八十七年七月三十日│肆仟伍佰零貳元│MM三七一0二八││││證基金││││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