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3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六五五號
原告新鑑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楊國華 律師被告東雲股份有限公司住台北縣○○鎮○○○路○段○○○號廿六樓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羅惠民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詹文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