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21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21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一一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五九九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林鈴芬~F0~T48┌──────────────────────────────────────────────────────┐│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五九九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李福財華南銀行城東分行│八十八年十月二十日│叁萬捌仟元│GB五六一五九八││││││││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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