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重上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一一三號
上訴人泉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七月九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朱樑~B2法官簡清忠~B3法官邱森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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