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542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欽淼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慶堂 之全體繼承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前曾請求本院調閱警方之交通事故調查資料,業經本院調取在案
。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被繼承人何慶堂(民
國00年00月0日生,統編:Z000000000號)之繼承系統表、全體
繼承人之真實姓名、住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