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639號
原   告  余全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雷中毓 即 立專業照明工藝社間請求給付票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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