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4年度花簡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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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花簡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舒博
相 對 人 呂世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肆拾伍萬元後,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22256
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04年度花簡字第28號債務
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
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
之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
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一相當並確實擔保
,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
裁定停止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22256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本院104年度花簡字第28號債務人異
議之訴卷宗審查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沈士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書記官劉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