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4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4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4777號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周得發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本件聲請狀並未蓋印債權人公司之大小章,委任狀亦未經代理人簽名或蓋章。故請債權人於本件聲請狀底蓋印其公司大小章,或提出經債權人蓋印其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或提出經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及委任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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