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20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曾清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莊振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莊振洲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
105年12月8日裁定命其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應提出債務人莊振洲之最新戶籍謄本。聲請人於105年12月13日收受前項裁定,雖於105年12月14日陳報債務人莊振洲之最新戶籍謄本,然逾期迄今,仍未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亦未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因此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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