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48號原告 謝郭麗芬 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 律師
廖椿堅 律師被告 郭進英
郭秀蘭 郭麗蘭 郭麗珠 郭俊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謝郭麗芬住址「新竹市○○街○○○巷○弄○○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新竹市○○街○○○巷○弄○○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栽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文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書記官王居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