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52號上訴人 李明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展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6年1月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書記官張良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