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33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藏賢 訴訟代理人 辛美瑤 被上訴人即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程才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伍仟玖佰零壹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而該裁定經本院交郵務機構,於106年1月12日送達與上訴人之同居人即其父 黃彥輯 收受,有本院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106年2月3日之收費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朱政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書記官于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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