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23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2238號債權人 林各聲 上列當事人與希錡科技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2月2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