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285號原告甲○○
號以上原告與被告丙○○、乙○○、丁○○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371,96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562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2,000元,尚不足新臺幣22,562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000元。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書記官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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