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56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
地號)鐵皮國民上列具保人因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因被告賭博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三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予以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柯顯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子起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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