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4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46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78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設有明文;又依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被訴之犯行,已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於民國
96年3月15日以96年度馬簡字第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在案(尚未確定),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卷全卷核閱無訛,並有該等案卷影本附卷可參。而經核上開案件,係於96年1月5日繫屬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本案則係96年1月16日始繫屬於本院,是本案應為前案起訴效力所及,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規定,由繫屬在先之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審判之,公訴人就此再行向本院提起公訴,自非法之所許,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
刑事第14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劉逸成法官林世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