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7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107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刑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79號原告甲○○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間刑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檢察官偵查犯罪,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亦屬廣義司法權之行使,偵查權之如何行使,是否適法,非行政法院所得審斷。若竟向行政法院起訴,行政法院並無受理之權限,顯不合法,又不能補正或移送,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
1款規定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以其向被告告發檢察官、法官、警官等人員犯罪案件,遭被告違法不辦簽結,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查被告受理刑事案件,係由檢察官行使犯罪偵查權,其適法與否,非行政法院所得審斷。參照前述規定與說明,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裁定駁回之。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蔡進田
法官林樹埔法官闕銘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書記官黃倩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