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勞執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勞執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勞執字第二號
聲請人丙○○
卯○○丑○○甲○○辰○○子○○丁○○乙○○壬○○午○○寅○○戊○○辛○○代理人庚○○○共同代理人癸○○聲請人己○○相對人隆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巳○○右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事件,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九時相對人與聲請人在臺南縣政府勞工局調解室成立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第六項調解結論:「資方(相對人)願意自九十年四月三十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每逢每個月三十日給付積欠勞工工資現金新台幣拾伍萬元給勞方,由癸○○先生負責轉發給其餘勞工,勞方同意,調解成立。」之內容,在如附表所示聲請人現餘薪資數額之範圍內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相對人積欠聲請人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月至九十年一月份各如附表所載之原欠薪資數額,經聲請人多次催討,相對人均未回應,經台南縣勞工局於九十年三月八日上午九時行調解,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自九十年四月三十日起至九十年九月三十日止,分六期支付,各期款項交由聲請人癸○○先生轉發於其他勞工,轉發作業期間,相對人對於聲請人積欠之薪資拒絕校對查證,並另行增加轉發人數,企圖影響轉發作業之進行,至今已過調解期限,相對人仍未依調解結論,交付各期款項予聲請人癸○○先生轉發,經通知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亦均以我沒錢回應,拒絕支付聲請人等之勞工薪資,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請求裁定台南縣勞工局九十年度府勞關字第三四八0六號函之調解結論准予強制執行,以保勞工權益等語。並提出勞工支薪明細表一份、台南縣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一份、薪資轉發作業辦法一份、轉發作業簡易說明表一份等為憑。
二、相對人對於兩造已於前揭時地成立勞資爭議調解及其內容等事實並不爭執,惟另陳稱:已私下有給付予部分聲請人,已給付部分應予扣除等語。
三、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積欠薪資而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相關規定聲請人勞資爭議調解,雙方於九十年三月八日九時假臺南縣政府勞工局調解室進行,調解成立並有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憑,其第六項調解結論記載:「資方(相對人)願意自九十年四月三十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每逢每個月三十日給付積欠勞工工資現金新台幣拾伍萬元給勞方,由癸○○先生負責轉發給其餘勞工,勞方同意,調解成立。」之內容,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前揭調解紀錄為憑,堪認真實,而相對人對其並未依照前揭成立之調解內容履行之事實亦不爭執,是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自屬有據。惟原調解成立時,相對人所積欠如附表所載原欠薪資數額中,相對人業已私下給付部分予聲請人,現所積欠之薪資數額為如附表所載之現餘薪資數額等事實,亦經聲請人等之代理人癸○○查證無誤,是聲請人本件之請求中,於附表所載現餘薪資數額之範圍內聲請准予強制執行,與前揭聲請請勞資爭議仲裁調解成立得聲請強制執行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其超過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國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陳富賓附表:(新台幣)┌─────┬──────┬──────┐│聲請人姓名│原欠薪資數額│現餘薪資數額│├─────┼──────┼──────┤│丙○○│一萬四千元│零元│├─────┼──────┼──────┤│卯○○│三萬七千元│零元│├─────┼──────┼──────┤│甲○○│六萬八千二百│五萬三千二百│││七十五元│七十五元│├─────┼──────┼──────┤│丁○○│四萬七千六百│零元│││七十五元││├─────┼──────┼──────┤│子○○│六萬三千四百│六萬三千四百│││二十五元│二十五元│├─────┼──────┼──────┤│癸○○│五萬四千元│五萬四千元│├─────┼──────┼──────┤│己○○│二萬四千七百│零元│││十八元││├─────┼──────┼──────┤│辰○○│三萬六千二百│二萬九千二百│││五十元│五十元│├─────┼──────┼──────┤│丑○○│九萬零九百二│七萬三千六百│││十五元│二十五元│├─────┼──────┼──────┤│辛○○│五萬九千元│四萬九千元│├─────┼──────┼──────┤│乙○○│三萬元│二萬元│├─────┼──────┼──────┤│壬○○│六萬四千元│五萬四千元│├─────┼──────┼──────┤│午○○│八萬七千元│六萬二千元│├─────┼──────┼──────┤│寅○○│五萬一千零五│二萬元│││十元││├─────┼──────┼──────┤│戊○○│二萬七千五百│一萬七千五百│││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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