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50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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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5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聲字第450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立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執聲字第30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立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立哲因犯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受刑人請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規定,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公布修正,並於0月00日生效。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是依刑法第2條第
1項但書規定,就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部分,適用新修正刑法第50條規定。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刑事訴訟法第
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考);基此,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定應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亦可參照)。
四、本件受刑人所犯竊盜等3罪,業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並於如附表所載之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復有受刑人提出之受刑人聲請書1份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號所示之罪,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在案,現受刑人既有如附表所示3罪應定執行刑,則前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該3罪之應執行刑。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
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3號所示罪宣告刑之總和(有期徒刑1年7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2號所定應執行刑及編號
3號刑之總和(有期徒刑1年6月)。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3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審酌受刑人之行為時間,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綜合判斷,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李爭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書記官陳麗靜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傷害│竊盜││││││├────────┼──────────┼──────────┼──────────┤│││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宣告刑│有期徒刑柒月。│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有期徒刑柒月。││││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0年02月23日│100年05月13日│100年05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0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0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2802號│第18179號│第14062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2179│100年度簡字第4129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650││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0年08月31日│100年08月31日│105年08月16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2179│100年度簡字第4129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650││判決││號││號││├────┼──────────┼──────────┼──────────┤││判決│100年09月20日│100年09月27日│105年09月20日│││確定日期││││├───┴────┼──────────┼──────────┼──────────┤││││││備註│││││││││└────────┴──────────┴──────────┴──────────┘